医疗事故技术鉴定
事项类型 | 公共服务 | 基本编码 | 322023621002 |
业务办理项编码 | 11320621323657912G432202362100201 | ||
行使层级 | 县级 | 办理形式 | 窗口办理,网上办理,快递申请 |
中介服务 | 到办事现场次数 | 0 | |
特别程序 | 无 |
部门信息
实施主体 | 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| 实施主体性质 | 法定机关 |
窗口办理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| 是 | ||
办理地点 | 海安市长江中路108号政务服务大厅三层G区142、143号综合窗口 | ||
办理时间 | 夏季工作日(7至9月):上午8:30-12:00,下午14:30-18:00;非夏季工作日:上午8:30-12:00,下午14:00-17:30。法定节假日除外 |
受理标准
- 服务对象:自然人,企业法人,社会组织法人,非法人企业,行政机关,其他组织
- 受理条件:
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1、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;2、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,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;3、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;4、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(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);5、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;6、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办理材料
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
办理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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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限
办件类型 | 承诺件 | ||
法定办结时限 | 45个工作日 | 承诺办结时限 | 1个工作日 |
收费情况
不收费
办理结果
办理结果类型 | 其他 | 办理结果名称 | 出具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》 |
法律依据
- 设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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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规】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1号)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,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。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。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(市)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。
- 增补依据
常见问题
咨询投诉
咨询方式 | 0513-88897053 |
监督投诉方式 | 0513-88895076 |
法律救济
行政复议 | |
部门 | 海安市人民政府、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|
电话 | 0513-12320 |
地址 | 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、南通市青年中路56号 |
网址 | 无 |
行政诉讼 | |
部门 |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|
电话 | 0513-85986208 |
地址 |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 |
网址 | 无 |